隨意公布孩童照片,指稱孩子涉嫌公共危險,這樣的作法合適嗎?新北市汐止一棟大樓住戶反應,管委會最近在電梯張貼告示,內容寫到,3個國小放學的孩童在電梯玩耍,差點夾傷同伴手臂,還說這種行為已經牽涉「公共危險罪」,要家長嚴加管教;雖然公告上的監視器照片,小朋友的眼睛被劃上黑線保護,並不違反,但社會局認為,管委會近似恐嚇的方式,容易造成孩童心理陰霾,還不如提醒家長比較適當。
放學回家,3個國小年紀的小朋友,在電梯裡打鬧,明明電梯門要關了,穿著深色衣服的小孩卻往前衝,一旁的孩童也很調皮,雙手手掌緊貼著電梯門,用力阻止關門,家長事後反應,小孩子萬一被電梯夾傷可不得了,管委會於是找到當時的監視器畫面,圖文並茂提醒社區住戶,要嚴加管教孩子,否則這樣的行為,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。
社區總幹事:「這個小孩子,我們發現,一而再、再而三有這個調皮動作,所以我們才會公告,出來的時候,就是說裡面的措辭會比較強硬。」
社區總幹事表示,其實小孩在電梯玩耍闖禍,已經不是第一次,之前就曾經發生過,小朋友好奇觸碰電梯開關,導致電梯從晚上9點停擺到凌晨12點,逼得住在24樓的住戶要爬樓梯回家,這回才會張貼公告提醒,卻也引發其他住戶質疑,管委會把孩子當作公共危險嫌犯,不太恰當,但大部分的住戶心聲是。
社區住戶:「如果沒有電梯,人家24樓怎麼爬,而且畫面模糊,不知道是誰啦。」
社會局表示,根據兒少法,18歲以下的孩童和少年,如果涉及受虐、性侵案件,公布足以辨識孩童身分的照片或影像,就已經違法,最高可罰30萬,管委會雖然公布小孩照片,沒指名道姓,也在孩子的眼睛劃上黑線保護,雖然不違法,但可能造成孩童心裡的恐懼,作法可議。
但為了大多住戶權益,也保障孩子安全,家長可得耳提面命,別讓孩子把電梯當遊樂園。
文章來源: TVBS
- Mar 07 Thu 2013 10:40
〈獨家〉太超過?童玩電梯遭公布 指涉公共危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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